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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进修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2-10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各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改善我院教职工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全面提升教职工学历层次,提高教职工培养效益,满足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建设和长远规划,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了《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进修培养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学历进修培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院教职工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全面提升教职工学历层次,提高教职工培养效益,合理控制培养成本,规范进修的程序和待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国家骨干院校建设要求及我院教职工学历结构现状,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需培养、保证重点、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二、进修培养的类型及方式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有以下两种类型:

1. 在职不脱产硕士学历学位(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程硕士等)进修;

2. 在职不脱产博士学历学位进修。

三、进修培养选派的条件和程序

围绕专业(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学院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教职工开展进修培养。

1.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人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本科毕业且在学院工作满2年者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在学院工作满2年者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2) 本人申请进修专业方向符合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

(3) 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 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应履行下列申报程序:

(1) 根据学院审定的年度培养计划,自行填写《教职工培养进修申请表》;

(2) 所在分院、部门签署审核和推荐意见;

(3) 组织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专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 分管院领导审核;

(5) 院长审批。

四、进修培养的组织管理

1.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培养管理

教职工进修培养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1) 各分院及部、部门负责教职工进修培养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

(2) 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审核进修培养计划和经费核拨的执行情况,并办理教职工学历进修培养的相关手续;

(3) 学院原则上不批准教职工脱产进行学历学位进修。确需脱产进修者,须经学院批准。

2. 教职工进修培养计划

各部门根据专业(学科)发展及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订教职工进修培养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项目(硕士、博士)、培养人数、培养方式(脱产、非脱产)、经费预算等。

(1) 每年9月初,各分院、部门将本学年培养计划和拟参加学历进修培养人员名单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2) 组织人事处根据审核情况,拟订全院教职工进修培养年度计划,提交学院审定后执行。

3. 教职工进修培养考核

(1) 参加学历进修培养的教职工,应服从学院统一管理和安排;

(2) 教职工学历进修培养工作作为各分院、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4. 签订教职工进修培养协议

被确定为学历进修培养的教职工,须签订《学院培养博、硕士研究生学习协议书》,明确培养目标任务、责任和义务、担保人等事宜。

5. 学院对以下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1) 未经学院同意,自行调整专业方向者,学院将停发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并按协议追究责任;

(2) 硕士、博士学历进修结束后,未及时返校工作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学院培养硕士学位的人员自取得学历之日起回校服务期为8年,博士学位的人员自取得学历之日回校服务期为10年。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调动或辞职,如违反协议,须赔偿培养期间学院所支付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进修培养经费报销规定

学历进修培养教职工需先自行垫付学费,经人事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具体规定予以报销:

1. 2007年以前本科毕业进修硕士学位者,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后报销学费的70%,报销最高限额不高于2万元;

2. 进修博士学位者,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后报销学费的70%,最高限额不超过3.5万元。对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人员,在职称晋升、实践锻炼、业务进修、国内外考察、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考虑;

3. 进修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费用自理。

六、进修培养的考核与待遇

1. 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每学期(或定期)须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和工作情况,年底须参加学院年度考核。脱产进修教职工,年终考核时应递交学习小结以及所在学习单位的审核、鉴定意见,学院依据其学习、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对无故不参加学院年度考核者,学院将按考核不合格予以对待。

2. 不脱产学历进修培养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在满足周课时不少于5课时及每周二、五参加教研室活动的条件下,待遇与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七、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学院批准进行培养的教职工按原管理制度执行。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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