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素质教师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建设一支稳定的适应学院发展要求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使我院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素质教师的基本条件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含专业基础)课教师:
1.具有本专业领域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或中级(或以上)操作技能等级证书者。
2.近五年内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含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凡具有讲师(或以上)高校教师职称者均可申报认定,申报者在所属分院(部)申报并领取认定登记表。
2.分院(部)各教研室依据双师素质教师的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初审,并注明申报者符合双师素质教师条件(1)、(2)、(3)、(4)的情况,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分院(部)办公室,并且申报者应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3.各分院(部)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小组负责对本分院(部)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对符合双师素质教师条件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人事处。
4.院人事处对各分院(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审批,并登记备案,相关材料进入本人业务档案,办理认定证书。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以教学副院长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双师素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分院(部)成立以分院(部)主任为组长,分院(部)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小组,负责本分院(部)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工作。
四、时间安排
学院每年三月份、九月份安排两次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各分院(部)在规定时间将符合认定条件教师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五、附则
1.符合基本条件(1)者,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1份。
2.符合基本条件(2)者,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应有企业的证明材料;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经历应有院教务处和分院(部)的证明材料;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双师培训者应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1份。
3.符合基本条件(3)者,应有院科研处、实践教学管理处的证明材料。
4.符合基本条件(4)者,应有院教务处、科研处和分院(部)的证明材料。
5.本院所有专业(含专业基础)课教师,原则上均应申报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此项认定将作为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考核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