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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业带头人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3-05-15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外聘专业带头人的实施办法

为了广泛吸纳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加快我院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为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家示范性院校建设要求,根据学院“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专业带头人的条件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前沿技术和发展动态,在科研和技术推广方面成就突出。

(三)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聘用专业带头人的待遇

(一)学院发文公布,同时发给荣誉证书。

(二)优先安排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或访问;优先安排科研立项;优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等。

(三)专业带头人任期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每年8000元。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三、专业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本专业建设,带领本专业保持或达到国家级重点专业水平。

(二)指导青年教师,培养教学梯队,带动形成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的一流专业教学团队。

(三)主持制定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方案。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三年内使本专业有1门以上课程获得国家级工学结合的精品课程。

(四)主持本专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改造传统专业,积极开发新专业或专业方向。

(六)成果方面要求与院内培养的专业带头人相同。

(七)每年专业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

四、聘用程序

(一)各分院根据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中有关聘用专业带头人的数量和时限,主动联系,积极物色人选。

(二)应聘者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学历(学位)、职称、经历、业绩的基本材料。分院对应聘者进行初审,合格者填写《外聘专业带头人审批表》报人事处。

(三)经人事处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相关专业改革与建设设想方案,并进行竞聘答辩,通过答辩的,报学院审批。

(四)经学院审批通过的人选,学院与之签订聘用协议书。

(五)人事处备案。

五、培养使用

(一)各分院、部根据专业带头人的岗位职责,会同专业带头人制订个人发展计划书和本专业发展计划书。个人发展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高个人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以及发挥专业带头人作用的计划等(均应制订年度计划)。专业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专业梯队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提高本专业综合实力的措施等。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个人发展计划书和专业发展计划书进行审核,与被确定的专业带头人签订协议。确定后由分院、部组织落实。

(二)学院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校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他们到国际或国内高校作访问学者;加强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学术发展动态,扩大视野,跟踪专业前沿信息,把握专业发展动向。

(三)根据个人发展、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学院提供必要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专业带头人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培养经费由分院、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凡使用培养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财产所有权属学院,专业带头人享有使用权。

(四)为使专业带头人能集中精力,按照培养计划顺利开展工作,在培养期间,专业带头人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五)学院在培养经费、图书资料、科研立项、申报科研科技成果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六)学院定期举行经验交流会和工作总结会,对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带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考核管理

对专业带头人的考核要遵循“三严”(严肃、严格、严谨)和“三高”(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则。

(一)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人员调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检查他们完成发展计划的情况。对于第一年未达标者,给予提醒;第二年仍然未达标者,取消资格。

(二)专业带头人三年一届。三年期满,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终止,须重新申请评审。

(三)聘用的专业带头人,由所在分院按照聘用协议书中规定的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四)年度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任期内教科研方面成绩平平,主观努力不够者。

4、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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