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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6-18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为了使我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兼职教师是指现在企业的相关人员。各分院(部)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需求,聘请行业企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的能工巧匠。

一、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现在行业及企业生产一线(一般应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特专长的能工巧匠。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一般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兼职教师的工作形式

(一)来院担任教学工作。兼职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授课方式可以是集中授课也可以是分散授课;可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也可以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兼职教师主要从事专业课教学,可以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也可以承担理论教学任务。

(二)在校企合作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

(三)来院作学术报告、讲座,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兼职教师数量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各专业兼职教师与本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要逐步达到1:1(在骨干院校建设期内,各专业每年兼职教师人数应不低于骨干院校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数量)。

四、兼职教师的待遇

兼职教师薪酬实行底薪加课时津贴。

(一) 底薪

兼职教师中具有中级(含相当中级)职称人员每月底薪700元,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月底薪1000元。

(二)课时津贴

兼职教师按教学计划完成校内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实际教学课时计发课时费,课时费比照学院同类人员课时津贴标准。

(三)各分院向兼职教师提供教材、教案(本)、教具等必须的教学用品,并组织其参加必要的教学研讨活动。

(四)学院鼓励兼职教师参与科研工作,凡以学院名义申报的科研课题或发表论文,学院将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任程序

(一)各分院于年末提出下年度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受聘人员填写《兼职教师申请表》,并附受聘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主要成果及论著复印件),报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审批。

(四)学院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兼职教师、分院(部)和组织人事处各一份)。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五)所在分院(部)颁发聘书。

六、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和分院(部)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大计,充分重视他们在教学和教改中的重要作用。

(二)兼职教师工作期间,周课时不少于3小时。

(三)各分院要加强兼职教师工作量化和教学质量监控。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教育管理与考核,及时组织兼职教师学习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有关文件,进行业务指导和师德教育。在各类教学检查和年度考评中,把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同等对待。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及时予以解聘。

(四)各分院要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五)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要依托行业,面向企业,各分院(部)均要逐步建立起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库。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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